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毅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政毅前因3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99年度訴字第
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99年度訴字第9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判決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1年
2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2882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2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