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山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東山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辛茹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