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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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減刑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四三三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減得之有期徒刑與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餘罪即附表編號1部分,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3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及附表編號1、2、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五年五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刑事判決、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另附表所示編號1之罪,屬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之罪,宣告刑逾一年六月,自不予減刑。又附表編號所示1、2、3之罪,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美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褫奪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1.06.24│91.06.24│91.06.24│95.11.2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9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4280號│第533號│字第533號│第141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1年度訴字第511號│91年度訴字第370號│91年度訴字第370號│91年度朴簡字字第10號││├────┼─────────┼─────────┼─────────┼──────────┤││判決日期│91.12.16│91.09.27│91.09.27│96.01.12│├───┼────┼─────────┼─────────┼─────────┼──────────┤││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1年度訴字第511號│91年度訴字第370號│91年度訴字第370號│91年度朴簡字字第10││├────┼─────────┼─────────┼─────────┼──────────┤││判決確定│92.01.09│91.10.21│91.10.21│96.02.05│││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4條1項│10條2項│10條1項│條2項│├────────┼─────────┼─────────┼─────────┼──────────┤│合於96年罪犯│不應減刑│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嘉義地檢92年度執更│嘉義地檢92年度執更│嘉義地檢92年度執更│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字第226號(編號│字第226號(編號│字第226號│625號│││1.2.3為殘刑)1年9│1.2.3可定刑)│││││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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