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7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被告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關於被告甲0000000000住「臺北市○○區○○街○○巷○○弄137之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巷○○弄137之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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