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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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5年10月22日因被告甲○○所涉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3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娜羽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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