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丁○、丙○○、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㈠至㈢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
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本件請求之法律上原因)。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如土地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