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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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
丙○○己○○丁○○前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 律師被告戊○○
甲○○庚○○癸○○前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壬○○
辛○○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