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5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6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6年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車店││62││││11779│100000分之293││├──┼───┼────┼────┼────┼────────┼─┼──┼──┼──────┼─────────┼──────┤│002│嘉義市││白川││27│建│││1115│100000分之293││└──┴───┴────┴────┴────┴────────┴─┴──┴──┴──────┴─────────┴──────┘┌──────────────────────────────────────────────────────────────┐│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760│嘉義市○○街│車店段62│住家用鋼│96.1│││││││96│陽台│12││全部│共用部││││25號12樓│地號│筋混凝土│9│││││││.1││.0│││分:車││││││造14層││││││││9││7│││店段39│││││││││││││││││││53建號│││││││││││││││││││25728.│││││││││││││││││││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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