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九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蘇振國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五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即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新台幣貳拾萬元(壹拾萬元券貳張,號碼為86A07280B、86A07281B,均附帶息票第六至十五期)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全一字第二七八九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聲請假扣押在案,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五四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之債務已經其他連帶債務人清償,聲請人業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亦經本院裁定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聲請人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裁定返還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公示送達裁定、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各一件(均為影本)為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本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七三號撤銷假扣押卷宗及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七號公示送達卷宗,核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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