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台南縣新營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叁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即第一審原告與相對人即第一審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九九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聲請人即第一審原告對其中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壹萬零陸佰壹拾玖元部分上訴(未上訴部分連同其訴訟費用,均已確定由聲請人即第一審原告負擔),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五號判決確定聲請人即第一審原告部分勝訴,並判決上訴部分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第一審被告負擔十分之一,而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判決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F0~T40計算書:(新台幣)
1、經上訴之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陸仟壹佰零柒元。
2、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
3、送達郵資:壹仟零貳拾元。
4、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貳拾陸萬陸仟叁佰玖拾元,十分之一為貳萬陸仟陸佰叁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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