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五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小包(合計毛重伍點捌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三小包(毛重共計五點八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首開法條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小包毛重共計五點八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七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二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