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所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被告傳拘無著、無法代為執行,復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果,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竹檢雲執制九一罰執六一四字第一八四一七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雄檢楠島九一執助一一六三字第七四五二二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竹檢雲執制九一執罰六一四字第二三0一一號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竹簡雲執制緝字第一0八0號通緝書、被告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查,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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