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湯秀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裕閔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萬3601元【即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