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 林寶玉 被告 林明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 葉步宏 對本件被告有新臺幣800,899元之債權存在之民事訴訟,乃以本件原告對訴外人葉步宏之債權存在與否為據,而訴外人葉步宏對本件原告以債權時效完成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3號,以下簡稱另案),是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因另案未判決確定,故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因另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3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16號於106年3月28日判決確定,有另案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可稽。而另案既已判決確定,自無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