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異議人 陳容玲 上異議人陳容玲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異議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6年2月1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6年2月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06年4月13日,已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