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鐘柳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5年10月18日當庭宣示。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