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訴人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9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