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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