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繼承回復請求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32號原告乙○○
12丙○○上列二人丁○○住同上法定代理人共同己○○○住同上特別代理人共同 熊賢祺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戊○○住台中市○○區○○○○街○○○號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繼承回復請求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家上字第九0號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家上字第九0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