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壹玖叁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一七六七公克,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毒偵字第三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右開扣押物經送驗後確為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粉末及結晶體,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分別認含有海洛因(淨重○‧○二公克,包裝重○‧一七公克)、安非他命(淨重○‧一九三七公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00)000000000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88)鋼得字第一七五二五號鑑驗通知書各一件附卷可稽,是該等粉末、結晶體分屬海洛因、安非他命無訛。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安非他命結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x]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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