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41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明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304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331、200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廖明源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廖明源曾於民國85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91年10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93年4月3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於93年2月間,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趙董 」成年男子及綽號「 小龜 」成年女子及 陳宗仁 (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等人合組中獎詐騙集團為業,而廖明源明知該團從事詐欺取財為業,竟於93年5月間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蒐購人頭帳戶工作,與 邱文雄 (由原審通緝中)、 林泰源 (93年3月間加入,綽號「阿發」、「 阿東 」,月薪4萬元,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張永楠 (93年2月間加入,綽號「 南哥 」,月薪6萬元,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張皓閔 (93年2、3月間加入,綽號「 亞馬 」、「 阿飄 」,集團代號「土水仔」或「拖水」,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其分工模式如下:由陳宗仁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作為藏匿、裝訂詐騙文宣海報、會員卡、律師函之處所,再依綽號「趙董」成年男子指示,與林泰源一同載送詐騙文宣海報、會員卡、律師函至該屋藏放,並依指示取得該詐欺集團蒐集之姓名、地址等聯絡資料、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 阿拉伯 數字、英文字母及其他符號等印章共104枚,再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達博數碼家電館」等商店印章共8枚、「臺北市○○路○段○號」等地址印章共57枚、「 沈明達 律師事務所」等(含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律師辦公室)印章共15枚及未扣案之「 陳育仁 律師」、「陳育仁聯合事務所」、「 林國 釫律師」印章各1枚,陳宗仁另召募僱用有前開犯意聯絡之 林啟讚 (93年3月底、4月初加入,綽號「阿山」,月薪3萬元,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再由林啟讚找來具有幫助犯意之 何建忠 (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多次在上址,將上開偽造印章,分別蓋用於上開家電文宣海報及律師函上,偽造完成後,分別折疊裝入信封加以封緘,再寄交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持以行使,圖使收件人誤信廣告內容,以為中獎,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之上開家電館及沈明達律師等人。綽號「趙董」成年男子則僱用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俗稱機子手)撥打或接聽受騙者電話,並佯裝各類身分,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因如附表一所示遭詐騙事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邱文雄、廖明源蒐購提供,交由張皓閔彙整並確認足資使用之人頭帳戶中(匯款日期、金額、人頭帳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再由經邱文雄延攬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加入之 江健 二(每提領10萬元可得抽取5千元報酬,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張皓閔延攬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加入之 林智生 (每提領1萬元可得抽取1百元報酬,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及 張永湳 、張皓閔延攬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加入之 余鳳娟 (每提領10萬元可得抽取1萬元報酬,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負責提領贓款(俗稱車手),交由張皓閔彙整後交付張永楠轉交陳宗仁,陳宗仁除用以支付上開詐騙集團成員薪資、印製海報及其他依指示指定應付之款項外(約占2成),餘款再依綽號「小龜」成年女子指示,先後匯入 鄭惠齡 所開立第七商業銀行潭子 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輝淇 所開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他不明帳戶中以供提領花用,以此為業,並恃以維生。
二、嗣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循線聲請檢察官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3年8月18日7時40分,為該機動工作組調查人員持搜索票,在林泰源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之1住處、張永楠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133巷13之2號2樓住處、陳宗仁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住處及臺中市○區○○○路○○○號租屋處、張皓閔位於臺中市○○路○段○○巷○號15樓之1住處、林智生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住處、 江健二 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廖明源位於臺中市○○○路○段○○巷○號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廖明源(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案所引用之下列證據,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被告並陳明除證人陳宗仁外,無其他證人需傳喚(見本院卷第43頁),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合先說明。
貳、認定有罪之心證及所憑證據: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 何常業 詐欺犯行,辯稱:大約在92年間,伊經常去邱文雄家打麻將,邱文雄跟伊借錢,伊沒有錢,所以伊介紹 葉信志 給邱文雄認識,他們去地下錢莊借錢,後來他們怎麼配合,伊都不知道,伊沒有收購人頭帳戶,是他們把所有的事情都推給伊云云。惟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在卷,其於原審
審理時供稱:「我認罪,我經常去邱文雄家裡打麻將、泡茶、喝酒,剛開始我以為他們是地下錢莊,出入很多次之後才感受到他們在做什麼,實際上他們在做什麼我不知道,基於朋友的立場幫忙大約是93年快夏天的時候開始做的,那時候我剛剛貸款買車,是他們被抓到前一個半月我才開始做的,那時候我剛剛認識他們,邱文雄是比較早認識,他們出事情那天有打電話給我,我以為他們要叫我去打麻將,那天他們交保回來我才知道的。我是在93年5月開始提供帳戶的。」等語(見訴緝字第304號卷㈠第41頁背面),核與其他共犯林泰源於調查局(見他卷第33頁至第39頁背面)、偵查(見他卷第108頁至第108頁背面、偵字第20008號卷㈡第40頁背面至第41頁背面、第45頁背面)、原審(見訴字第1330號卷㈠第67頁至第73頁、訴字第1330號卷㈡第73頁至第102頁);共犯張永楠於調查局(見他卷第43頁至第49頁背面)、偵查(他卷第109頁至第109頁背面、偵字第20008號卷㈡第45頁至第45頁背面)、原審(訴字第1330號卷㈠第67頁至第73頁、第96頁背面、訴字第1330號卷㈡第73頁至第102頁);共犯張皓閔於調查局(他卷第57頁至第62頁背面)、偵查(他卷第108頁背面至第109頁、偵字第20008號卷㈡第44頁背面至第45頁)、原審(訴字第1330號卷㈠第67頁至第73頁、訴字第1330號卷㈡第73頁至第102頁);共犯林智生於調查局(他卷第65頁至第68頁背面)、偵查(他卷第110頁至第110頁背面)、原審(訴字第1330號卷㈠第67頁至第73頁、訴字第1330號卷㈡第73頁至第102頁);共犯江健二於調查局(他卷第71頁至第74頁)、偵查(他卷第110頁背面至第111頁、偵字第20008號卷㈡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第45頁背面)、原審(訴字第1330號卷㈠第67頁至第73頁、訴字第1330號卷㈡第73頁至第102頁);共犯邱文雄於調查局(他卷第76頁至第80頁背面)、偵查(他卷第111頁至第
111頁背面);共犯陳宗仁於調查局(他卷第85頁至第91頁背面)、偵查(他卷第107頁至第108頁、偵字第20008號卷㈠第58頁、偵字第20008號卷㈡第42頁至第43頁)、原審(訴字第1330號卷㈠第67頁至第73頁、訴字第1330號卷㈡第69頁背面至第102頁);共犯余鳳娟於偵查(偵字第20008號卷㈡第44頁至第44頁背面、第45頁背面)、原審(訴字第1330號卷㈠第67頁至第73頁、訴字第1330號卷㈡第73頁至第
102頁);共犯林啟讚於偵查(偵字第20008號卷㈡第43頁至第44頁)、原審(訴字第1330號卷㈠第67頁至第73頁、第96頁背面至第97頁、訴字第1330號卷㈡第73頁至第102頁);共犯何建忠於原審(訴字第1330號卷㈠第67頁至第73頁、第96頁背面至第97頁、訴字第1330號卷㈡第73頁至第102頁);共犯鄭惠齡於調查局(偵字第20008號卷㈠第16頁至第17頁背面);共犯 楊華文 於調查局(偵字第20008號卷㈠第38頁至第40頁)之陳述相符。另據證人 巫明晉 於調查局(偵字第20008號卷㈡第68頁背面至第69頁背面)之陳述,及證人即被害人 林芳瑜 (偵字第17331號卷第44頁至第44頁背面)、 陳國民 (偵字第17331號卷第46頁至第46頁背面)、 李俊輝 (偵字第17331號卷第48頁至第49頁)、 陸敬如 (偵字第17331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 范儷馨 (偵字第17331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 蔡本芳 (偵字第17331號卷第67頁至第68頁)、 陳壯松 (偵字第17331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 高子婷 (偵字第17331號卷第76頁至第76頁背面)、 王夢涵 (偵字第17331號卷第80頁至第81頁)、 徐依榮 (偵字第17
331號卷第82頁至第83頁)、 劉康選 (偵字第17331號卷第86頁至第87頁)、 周素梅 (偵字第17331號卷第89頁至第90頁)、 林晉丞 (偵字第17331號卷第94頁至第95頁)、 張惠美 (偵字第17331號卷第98頁至第99頁)、 林捆 再(偵字第17331號卷第102頁至第103頁)、被害人 蔡珍婷 之夫陳勝源(偵字第17331號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林美鳳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12頁至第113頁)、 呂雪宜 (偵字第17
331號卷第116頁至第117頁)、 吳亭廣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25頁至第126頁)、 盧玉萍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2
9頁至第130頁)、 陳淑珍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洪真慧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49頁至第150頁)、 林素卿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55頁至第156頁)、 林美蘭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62頁至第162頁背面)、 吳寬慕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64頁至第165頁)、 林淑娟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66頁至第167頁)、 李美豫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68頁至第168頁背面)、 何國芳 (偵字第17
331號卷第175頁至第176頁背面)、 林芸禎 (偵字第1733
1號卷第179頁至第180頁背面)、 陳美花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83頁至第183頁背面)、 葉富祿 (偵字第17331號卷第185頁至第185頁背面)於調查站中指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林芳瑜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45頁)、證人陳國民之郵政國內匯款單2紙(偵字第17
331號卷第47頁至第47頁背面)、證人李俊輝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3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49頁背面至第55頁背面)、證人陸敬如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57頁背面至第58頁背面)、、證人 范儷馨之 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背面)、證人蔡本芳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背面)、證人陳壯松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證人高子婷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證人劉康選之臺灣銀行匯款單2紙、會員卡影本資料(偵字第17331號卷第87頁背面至第88頁背面)、證人周素梅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證人林晉丞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中獎通知單1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95頁背面至第97頁)、證人張惠美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00頁至第101頁背面)、證人 林捆再 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中獎通知單1紙、會員卡資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04頁至第107頁背面)、被害人蔡珍婷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10頁至第111頁)、證人林美鳳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14頁至第115頁)、證人呂雪宜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18頁至第119頁)、證人吳亭廣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27頁至第12
8頁)、證人盧玉萍之郵政國內匯款單6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30頁背面至第133頁)、證人陳淑珍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48頁至第148頁背面)、證人洪真慧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單2紙文宣、會員卡資料各1份(偵字第17331號卷第151頁至第154頁)、證人林素卿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偵字第17
331號卷第156頁背面至第158頁)、證人林美蘭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63頁)、證人李美豫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69頁至第17
0頁)、證人何國芳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77頁至第178頁背面)、證人林芸禎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81頁至第182頁)、證人陳美花之郵政國內匯款單2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84頁至第184頁背面)、證人葉富祿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偵字第17331號卷第186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 細(偵字第20008號卷㈠第83頁至第84頁)、提款機監錄照片(警聲搜字第2321號卷第5頁至第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資料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證人即共犯陳宗仁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有參與本件詐欺集團犯罪,但伊沒有見過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
惟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被告係經由共犯邱文雄之引介而加入該詐欺集團,詳如前述,而該詐欺集團分工詳細,共犯間自不可能全部相互認識,且被告雖未直接參與策劃實施及對被害人施行詐術之行為,然其既參與蒐購提供足資使用之人頭帳戶以供行騙之用,所為可謂詐欺行為之基本工作,則其就該集團所從事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取財行為,自應負其全部責任,而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是尚難以證人陳宗仁之證述,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修正前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而上開詐騙集團長時間、有計劃廣泛誘騙不特定人誤入圈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復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刪除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且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而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㈠按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將共同正犯之範圍,修正限縮於共
同實行犯罪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又同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之修正,將所犯之後罪無論係故意或過失再犯,均得成立累犯;修正限縮為再犯之罪以故意犯為限,始成立累犯。以上之修正屬法律之變更,非僅為法理之明文化及純文字之修正。然就本案被告之犯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28條、第47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及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之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參照)。
㈡新法已刪除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及同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依舊法本可分別依連續犯論以裁判上一罪及論以常業詐欺取財之實質上一罪後,再依牽連犯論以裁判上一罪,依新法則應數罪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顯然已經超過有期刑徒刑7年,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新法顯然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340條規定論罪科刑。
㈢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刑中有得併科5
萬元罰金刑之規定,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等規定,所得科處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150萬元;最低為新臺幣1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所得科處罰金刑最高為銀元50萬元;最低為銀元1元,若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相同,然最低額僅為新臺幣3元,舊法顯然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㈣刑法施行法已增訂第1條之1第2項,自無再就「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關於法定刑中罰金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取財犯行,與共犯陳宗仁等人(除何建忠外)、綽號「趙董」成年男子及綽號「小龜」成年女子、上開不詳姓名撥聽電話之成年機子手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上開律師函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修正前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曾於85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91年10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93年4月3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廖明源除前開有罪部分外,並蒐購如
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供該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工具;復以前開分工模式共同詐騙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詐欺被害人 陳怡茹 、 白志養 、 陳瑋哲 、 吳宜家 、 黃嬿蓉 、 陳秀華 、 廖婉淑 、 吳玉英 、 陳燕嬌 、 陳巧雯 、 柯俊旭 、 陳淑紛 、 劉秋菊 、何美惠、 黃琪 、 朱政勳 、 林慧真 、蔡珍婷、 王佩琪 、 王筠茹 、郭佳儒、 莊健和 、 吳麗梅 、 江勇進 、 柯淑瑜 、 陳婉君 、 林天富 、 盧淑姿 、 宋慈容 、 洪靖雯 、 梁金茂 、 陳永松 、 鄭玉茹 、楊欣瑾、 張傑聞 、 謝巧玲 、 高瓊華 、 朱敏禎 、 張文棋 、 莊慶淮 、 甘苔潔 、 吳俊賢 、 盧秀青 、 陳素蘭 、 楊淑芬 、 高玉真 、黃彥翰、 葉奇穗 、 戴崇閔 、 郭雅玲 、 許美李 、 戴伊偵 、 黃玉骨 、 李淑卿 、 林俊博 、 王金雀 、 林玟玲 、 范智昆 、 陳冠瑋 、陳怡君、 尤秀淑 、 黃冊 、 吳秀玲 、 陳增茂 、 潘明璇 、 張愷玫 、 陳保成 、 王秀稻 、 陳強 、 許家儒 、 劉麗玲 、 程意玲 、 林美蓮 、 洪美枝 、 黃樹木 、 賴志鴻 、 盧瑞德 、 李志平 、 吳雅茹 、楊家莉、 陳憶如 、 廖月鶴 、 陳宏基 、 廖翠華 、 陳秀子 、 詹秀雲 、 康智育 、 陳盈全 、 江本榮 、 李慈瑚 、 陸小玲 、 李敏政 、林方琦、 王素雲 、 王永盛 、 彭秀雲 、 王志順 、 趙慧娟 、 潘玉淑 、 蔡宗良 、 劉鴻麟 、 康秀儒 、 黃國堂 、 林秋榕 、 黃玉華 、吳秀慧、 謝欣璟 、 古家豪 、 方品浩 、 黃月香 、 于碧瑛 、 鄧雅貞 、 黃朝迪 、 陳依如 、 劉惠明 、 黎祖光 、 邱秀蓉 、 林約延 、辜慧華、 陳昱瑋 、 蔡宏珠 、 林進傑 、 簡雪圓 、 黃怡婷 、 林隆昌 、 釋禪宗 、 楊添成 等人,使此部分被害人等均陷於錯誤,而為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匯款,再加以提領一空,因認被告亦涉共犯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取財等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經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
㈢經查,被告係於93年5月間始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蒐購人
頭帳戶工作之事實,詳如前述,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蒐購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之犯行(即93年2月至4月間詐騙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故此部分自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另上開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詐欺被害人陳怡茹等人部分,依現有卷證資料,並查無此部分被害人筆錄可資佐證,是此部分被害人等匯款之緣由即屬不明,自難遽認必係受前開同一詐欺集團詐騙所致,且迄本院審理辯論時,均未經檢察官補正此部分證據資料,則檢察官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此部分亦有罪之心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上開常業詐欺取財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不另為免訴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廖明源依前開分工模式向如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詐得贓款後,除用以支付詐騙集團成員薪資、印製海報及綽號「小龜」成年女子指定應付款項外,所餘贓款均由同案被告陳宗仁依綽號「小龜」成年女子指示,分別匯入第七商業銀行潭子分行鄭惠齡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游輝淇所開立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及其他不明帳戶,而為不法洗錢行為,被告因而幫助掩飾、隱匿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所得財物,因認被告此部分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洗錢防制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5款所稱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重大犯罪項目,業經修正刪除,則同法第9條第1項關於掩飾或隱匿因自己常業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部分,即已經廢止。此部分起訴事實,於被告犯罪後,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本應諭知免訴。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有方法、結果牽連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六、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並非被告所蒐購供詐欺集團使用,故此部分犯行自無與其他共犯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原審亦認定被告係自93年5月間始加入該詐欺集團,卻將如附表四所示之詐欺犯行,亦予論罪科刑,與事實不符,實有違誤。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要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並審酌被告正值壯盛之年,明知現今詐騙集團橫行,政府執法機關無不竭力掃蕩,惟竟不思正途賺取金錢,反與詐騙集團成員共謀,以分工合作之集團犯罪方式,參與協助使用各種詐術方法詐騙不特定民眾,所為嚴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甚鉅,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參與犯罪之情節程度之差異、犯罪時間之長短,犯後於原審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上開犯行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宣告刑亦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復合於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被告係於該條例施行後之96年8月31日遭通緝,即無該條例第5條不得減刑之適用,仍得適用該條例予以減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中,編號35所示扣案偽造之「達博數碼家電館」等商店印章共8枚、「臺北市○○路○段○號」等地址印章共57枚、「沈明達律師事務所」等(含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律師辦公室)印章共15枚及未扣案之「陳育仁律師」、「陳育仁聯合事務所」、「 林國釫 律師」印章各1枚(尚乏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其餘物品均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同案被告陳宗仁等供明在卷,均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併予以宣告沒收。至上開家電文宣海報及律師函上偽造之上開家電館、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及律師等印文,已係家電文宣海報、律師函等私文書之一部,本院既已就該等偽造家電文宣海報、律師函等私文書諭知沒收,自無庸另就文書上所偽造之印文重覆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所示現金(千元大鈔)之贓款合計
146萬7千元,應發還被害人等,不得宣告沒收;又其中關於人頭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物,雖分係被告及其他共犯等為前揭常業詐欺犯行所使用,惟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國民身分證影本具有專屬性,是以被告應僅取得該帳戶之使用權,非謂該等存摺、印章、提款卡、國民身分證影本等均為被告所有,且提供該存摺、印章、提款卡、國民身分證影本之人,僅屬幫助犯,非屬共同正犯,不得併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經查或非屬被告等人所有或非供本案犯罪之用或非屬犯罪所得之物,或尚乏證據證明確與本案犯行有直接關連,均不得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第340條、(修正前)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遭詐騙事由│遭騙金額│匯款日期│匯入之人頭帳戶│││││(新臺幣)│││├──┼───┼────────────┼──────┼────┼───────┤│⒈│林芳瑜│93年6月間,接獲佯稱已中│150,000元│93.07.06│ 譚克文 ││││獎新臺幣100萬元,需先匯││11時5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財電│││限公司民雄雙福││││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⒉│陳國民│93年8月間,接獲自稱「鄭│60,000元│93.08.10│ 陳恩德 ││││ 麗萍 代書」成年女子,佯稱││14時2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已中獎,需先匯款購買電腦│││限公司東勢郵局││││、加入會員等,始能領獎之│││00000000000000││││詐財電話。│││號(含局號)││││├──────┼────┼───────┤││││50,000元│93.08.17│同上││││││13時44分││├──┼───┼────────────┼──────┼────┼───────┤│⒊│李俊輝│93年3月中旬,接獲自稱「│150,000元│93.05.14│ 陳進來 ││││臺灣現代國際3C館 陳志成 」││13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成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限公司屏東民生││││25萬元,需先辦理會員證、│││路郵局││││繳交會費、稅金及購買相當│││00000000000000││││金額之家電等,始能領獎之│││號(含局號)││││詐財電話。(廖明源僅蒐購│││││││、提供陳進來、 廖昌南 、許├──────┼────┼───────┤│││ 煇標 及 吳憲忠 右列帳戶)│700,000元│93.05.20│同上││││││11時39分│││││├──────┼────┼───────┤││││50,000元│93.06.02│廖昌南││││││15時2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勢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50,000元│93.06.09│同上││││││10時03分│││││├──────┼────┼───────┤││││50,000元│93.06.28│ 許煇標 ││││││14時28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南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00,000元│93.07.15│吳憲忠││││││10時2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宜欣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30,000元│93.03.22│ 楊宗翰 ││││││14時1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英才│││││││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00,000元│93.03.23│同上││││││09時54分│││││├──────┼────┼───────┤││││200,000元│93.03.25│同上││││││10時06分│││││├──────┼────┼───────┤││││100,000元│93.03.25│同上││││││14時10分│││││├──────┼────┼───────┤││││300,000元│93.03.31│同上││││││12時25分│││││├──────┼────┼───────┤││││300,000元│93.04.09│同上││││││14時52分│││││├──────┼────┼───────┤││││150,000元│93.04.30│同上││││││11時00分││├──┼───┼────────────┼──────┼────┼───────┤│⒋│陸敬如│93年4月初,接獲佯稱需先│5,000元│93.06.02│ 李冠慶 ││││繳交保險費等,始能辦理貸││14時1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款之詐財電話。│││限公司神岡社口│││││││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50,000元│93.06.09│同上││││││13時00分│││││├──────┼────┼───────┤││││15,000元│93.06.10│同上││││││11時51分││├──┼───┼────────────┼──────┼────┼───────┤│⒌│范儷馨│93年4月間,接獲自稱「某│60,000元│93.04.20│李 喬偉 ││││電器公司楊專員」成年男子││10時4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限公司霧峰民生││││元,需先加入會員、認購該│││路郵局││││公司電器產品等,始能領獎│││00000000000000││││之詐財電話。(廖明源僅蒐│││號(含局號)││││購、提供 陳明儀 、李宗右├──────┼────┼───────┤│││列帳戶)│50,000元│93.04.21│同上││││││10時49分│││││├──────┼────┼───────┤││││150,000元│93.05.03│陳明儀││││││14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觀音草漯│││││││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2,000元│93.06.18│ 李宗珉 ││││││10時3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霧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⒍│蔡本芳│93年4月下旬,接獲自稱「│130,000元│93.04.22│ 彭彥儒 ││││某投資公司」電話,佯稱已││15時4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抽中電漿電視,需先加入會│││限公司台中漢口││││員、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路郵局││││詐財電話。(廖明源僅蒐購│││00000000000000││││、提供 何坤田 右列帳戶)│││號(含局號)││││├──────┼────┼───────┤││││100,000元│93.04.26│同上││││││09時43分│││││├──────┼────┼───────┤││││300,000元│93.04.30│同上││││││10時29分│││││├──────┼────┼───────┤││││80,000元│93.07.14│何坤田││││││09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勢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⒎│陳壯松│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60,000元│93.04.08│ 林世昌 ││││A1聯豐國際家電公司 何菁菁 ││14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成年女子,佯稱已中獎港│││限公司 彰化 南郭 ││││幣25萬,需先加入會員,始│││郵局││││能領獎之詐財電話;又接獲│││00000000000000││││自稱「 江國成 成年男子」,│││號(含局號)││││佯稱已中獎新臺幣2000萬元├──────┼────┼───────┤│││,需先匯款稅金,始能領獎│50,000元│93.04.13│同上││││之詐財電話。(廖明源僅蒐││14時21分│││││購、提供 黃振福 及 曾輝榮 右├──────┼────┼───────┤│││列帳戶)│20,000元│93.05.26│黃振福││││││16時1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何厝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200,000元│93.07.16│曾輝榮││││││14時1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大光│││││││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0,000,000元│93.07.16│黃振福││││││14時1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何厝│││││││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⒏│高子婷│93年5月間,接獲自稱「某│100,000元│93.05.20│ 徐敏正 ││││家電公司」不詳姓名成年男││15時1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限公司東勢郵局││││,需先匯款稅金,始能領獎│││00000000000000││││之詐財電話。│││號(含局號)││││├──────┼────┼───────┤││││30,000元│93.05.21│同上││││││10時01分│││││├──────┼────┼───────┤││││200,000元│93.05.21│同上││││││13時10分│││││├──────┼────┼───────┤││││200,000元│93.05.24│同上││││││10時57分│││││├──────┼────┼───────┤││││600,000元│93.05.26│同上││││││12時19分││├──┼───┼────────────┼──────┼────┼───────┤│⒐│王夢涵│93年間,接獲自稱「某3C電│80,000元│93.06.11│ 林時寬 ││││子產品量販店」不詳姓名成│││中華郵政股份有││││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限公司名間大庄││││萬元,需先購買電腦、匯款│││郵局││││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00,000元│93.06.14│同上│├──┼───┼────────────┼──────┼────┼───────┤│⒑│徐依榮│93年間,接獲自稱「利盛電│130,000元│93.04.06│ 洪朝欽 ││││子3C量販店」不詳姓名成年│││中華郵政股份有││││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限公司三重中興││││元,需先匯款稅金、購買該│││橋郵局││││公司電子產品,始能領獎之│││0000000000000││││詐財電話。(廖明源僅蒐購│││號(含局號)││││、提供曾輝榮及黃振福右列├──────┼────┼───────┤│││帳戶)│100,000元│93.04.06│同上││││├──────┼────┼───────┤││││300,000元│93.04.07│同上││││├──────┼────┼───────┤││││600,000元│93.04.08│ 翁建成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 忠孝 │││││││路郵局│││││││000000000000號│││││││(不含檢號)││││├──────┼────┼───────┤││││1,000,000元│93.06.29│曾輝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大光│││││││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200,000元│93.06.29│黃振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何厝│││││││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⒒│劉康選│接獲自稱「聯豐國際電子A1│200,000元│93.04.14│ 顏仲信 ││││名店王小姐」不詳姓名成年│││中華郵政股份有││││女子,佯稱已中獎「香港馬│││限公司三重正義││││票」100萬元,需先加入會│││郵局││││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廖明源僅蒐購、提供 林東 │││號(含局號)││││銘右列帳戶)├──────┼────┼───────┤││││200,000元│93.04.20│同上││││├──────┼────┼───────┤││││50,000元│93.06.21│ 林東銘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屋郵局│││││││000000000000號│││││││(不含檢號)││││├──────┼────┼───────┤││││200,000元│93.04.15│顏仲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正義│││││││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600,000元│93.04.21│同上│├──┼───┼────────────┼──────┼────┼───────┤│⒓│周素梅│93年3月間,接獲自稱「某│40,000元│93.04.09│ 黃俊琪 ││││家電公司」成員,佯稱已中││12時3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獎液晶電視乙台、港幣5萬│││限公司三重中興││││元、新臺幣2600萬元,需先│││橋郵局││││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能│││00000000000000││││領獎之詐財電話。(廖明源│││號(含局號)││││僅蒐購、提供 莊國政 右列帳├──────┼────┼───────┤│││戶)│20,000元│93.04.09│同上││││││14時08分│││││├──────┼────┼───────┤││││50,000元│93.04.13│同上││││││10時00分│││││├──────┼────┼───────┤││││54,000元│93.05.13│莊國政││││││11時5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漢口│││││││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96,000元│93.05.11│同上││││││14時36分││├──┼───┼────────────┼──────┼────┼───────┤│⒔│林晉丞│93年5月間,接獲自稱「利│10,000元│93.03.18│ 洪宇芳 ││││盛電子3C名店」成年男子,││09時5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佯稱已中獎港幣10萬元,需│││限公司中和 秀山 ││││先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郵局││││能領獎之詐財電話。(廖明│││00000000000000││││源僅蒐購、提供 宇俊基 右列│││號(含局號)││││帳戶)├──────┼────┼───────┤││││100,000元│93.05.25│宇俊基││││││13時1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南光│││││││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50,000元│93.05.21│同上││││││13時12分││├──┼───┼────────────┼──────┼────┼───────┤│⒕│張惠美│93年2、3月間,接獲自稱「│130,000元│93.05.21│ 詹佑翰 ││││現代3C家電」人員,佯稱已││13時3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中新臺幣50萬元,需先匯款│││限公司中和 泰和 ││││稅額、加入會員,始能領獎│││街郵局││││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00,000元│93.05.24│同上││││││14時14分│││││├──────┼────┼───────┤││││100,000元│93.05.25│同上││││││14時01分│││││├──────┼────┼───────┤││││200,000元│93.06.21│同上││││││13時35分││├──┼───┼────────────┼──────┼────┼───────┤│⒖│蔡珍婷│93年間,接獲佯稱已中獎新│130,000元│93.06.11│ 林宏義 ││││臺幣100萬元,需先匯款稅││14時5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金,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限公司高雄建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300,000元│93.06.15│同上││││││13時00分│││││├──────┼────┼───────┤││││600,000元│93.06.16│黃振福││││││11時2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何厝│││││││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⒗│林美鳳│93年初,接獲自稱「威利達│90,000元│93.06.03│李冠慶││││資訊館」成年男子,佯稱已││14時4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中獎新台幣100萬元,需先│││限公司神岡社口││││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能│││郵局││││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300,000元│93.06.04│同上││││││12時17分│││││├──────┼────┼───────┤││││100,000元│93.06.04│同上││││││10時16分││├──┼───┼────────────┼──────┼────┼───────┤│⒘│呂雪宜│93年4月間,接獲自稱「利│60,000元│93.05.26│ 曾永進 ││││盛家電館某江姓成年男子」││17時0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限公司台中北屯││││,需先匯款稅金、加入會員│││郵局││││,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20,000元│93.05.27│同上││││││12時31分│││││├──────┼────┼───────┤││││100,000元│93.05.26│同上││││││12時42分││├──┼───┼────────────┼──────┼────┼───────┤│⒙│吳亭廣│93年4月底,接獲自稱「弘│5,000元│93.05.17│李宗珉││││碩連鎖3C家電館 洪哲元 」成││12時4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限公司霧峰郵局││││100萬元,需先匯款手續費│││00000000000000││││,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號(含局號)││││├──────┼────┼───────┤││││55,000元│93.05.21│同上││││││10時27分│││││├──────┼────┼───────┤││││50,000元│93.05.21│同上││││││14時37分││├──┼───┼────────────┼──────┼────┼───────┤│⒚│盧玉萍│93年5月初,接獲自稱「威│10,000元│93.05.31│ 江岳峰 ││││利達資訊會館」成年男子,││16時2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需│││限公司台中英才││││先購買電腦、加入會員,始│││郵局││││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50,000元│93.06.07│ 盧廷彰 ││││││13時4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東興│││││││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50,000元│93.06.07│同上││││││15時43分│││││├──────┼────┼───────┤││││50,000元│93.06.08│同上││││││12時07分│││││├──────┼────┼───────┤││││100,000元│93.06.08│同上││││││14時24分│││││├──────┼────┼───────┤││││40,000元│93.07.12│何坤田││││││14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勢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⒛│陳淑珍│93年3月間,接獲自稱「某│200,000元│93.03.26│ 陳志明 ││││家電公司」成年女子,佯稱││10時1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已中獎新臺幣100萬,需先│││限公司下營郵局││││捐款及手續費、加入會員,│││00000000000000││││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廖│││號(含局號)││││明源僅蒐購、提供林東銘及├──────┼────┼───────┤│││右列帳戶,又林世昌帳戶同│50,000元│93.06.24│林東銘││││本表編號7所示,於93年04││12時2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月08日14時57分及93年4月│││限公司台南南小││││13日14時21分詐騙陳壯松時│││北郵局││││已使用過,而非廖明源所蒐│││00000000000000││││購、提供)│││號(含局號)││││├──────┼────┼───────┤││││400,000元│93.06.24│林世昌││││││15時0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南郭│││││││郵局│││││││00000000000000│││││││2號(含局號)│├──┼───┼────────────┼──────┼────┼───────┤││洪真慧│93年間,接獲自稱「 泓碩國 │110,000元│93.03.02│ 林詠裕 ││││際家電3C館」人員,佯稱已││10時3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中獎新臺幣100萬元,需先│││限公司霧峰郵局││││購買該公司之電器產品、加│││00000000000000││││入會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號(含局號)││││話。(廖明源僅蒐購、提供├──────┼────┼───────┤│││李冠慶右列帳戶)│10,000元│93.03.02│同上││││││16時49分│││││├──────┼────┼───────┤││││200,000元│93.03.23│ 王詩嘉 ││││││11時4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里中心│││││││碑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50,000元│93.06.24│李冠慶││││││14時4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神岡社口│││││││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林素卿│93年5、6月間,接獲自稱「│90,000元│93.06.11│ 李喬偉 ││││某香港類似 燦坤 之在台分公││13時5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司」成年男子,佯稱已中獎│││限公司霧峰民生││││新臺幣100萬元,需匯款稅│││路郵局││││款、購買該公司家電產品等│││00000000000000││││,始能領獎之詐欺電話。│││號(含局號)││││(廖明源僅蒐購、提供李宗├──────┼────┼───────┤│││及李冠慶右列帳戶,又李│100,000元│93.06.14│同上││││喬偉帳戶同本表編號5所示││12時31分│││││,於93年04月20日10時42分├──────┼────┼───────┤│││及93年04月21日10時49分詐│300,000元│93.06.14│李宗珉││││騙范儷馨時已使用過,而非││15時0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廖明源所蒐購、提供)│││限公司霧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30,000元│93.06.25│李冠慶││││││14時1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神岡社口│││││││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林美蘭│93年間,接獲自稱「亞諾3C│70,000元│93.08.12│ 吳東陽 ││││量販店」成員,佯稱購買電││14時52分│中華郵政仁德後││││腦享有折扣之詐財電話。│││壁厝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吳寬慕│93年5月初,自稱「威利達│70,000元│93.05.31│江岳峰││││公司 黃正雄 」成年男子,之│││中華郵政股份有││││參加會員電話,佯稱已中獎│││限公司台中英才││││港幣25萬元,需匯款稅金,│││郵局││││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號│││││││(不含檢號)││││├──────┼────┼───────┤││││100,000元│93.06.01│同上││││├──────┼────┼───────┤││││60,000元│93.06.01│同上││││├──────┼────┼───────┤││││20,000元│93.07.09│曾永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郵局│││││││000000000000號│││││││(不含檢號)│├──┼───┼────────────┼──────┼────┼───────┤││李美豫│93年4月間,接獲某家電公│500,000元│93.05.21│ 林清榮 ││││司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佯稱││13時0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已中獎新臺幣100萬元,需│││限公司台中北屯││││繳交稅金、加入會員始能領│││郵局││││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700,000元│93.05.21│陳明儀││││││下午1時│中華郵政股份有││││││08分│限公司台中力行│││││││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60,000元│93.07.08│譚克文││││││11時24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雙福│││││││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何國芳│93年3月間,接獲自稱「峰│150,000元│93.08.05│許煇標││││澤數位家電公司 周東洋 」成││16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限公司南投南崗││││100萬元,需繳交稅金、加│││郵局││││入會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00000000000000││││話。│││號(含局號)││││├──────┼────┼───────┤││││100,000元│93.08.06│同上││││││11時35分│││││├──────┼────┼───────┤││││200,000元│93.08.06│同上││││││15時54分│││││├──────┼────┼───────┤││││100,000元│93.08.13│同上││││││11時22分││├──┼───┼────────────┼──────┼────┼───────┤││林芸禎│93年5月初,接獲稱某科技│60,000元│93.06.23│ 蘇坤瑞 ││││公司成年男子,佯稱已抽中││16時5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數位液晶電腦乙台,需匯款│││限公司大里郵局││││繳交愛心基金,始能領獎之│││00000000000000││││詐財電話。│││號(含局號)││││├──────┼────┼───────┤││││50,000元│93.06.24│同上││││││12時16分│││││├──────┼────┼───────┤││││150,000元│93.06.24│同上││││││13時43分││├──┼───┼────────────┼──────┼────┼───────┤││陳美花│93年7月底,接獲自稱「峰│30,000元│93.08.06│ 詹祐翰 ││││澤數位家電公司」人員,佯││12時2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元,│││限公司中和泰和││││需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街郵局││││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30,000元│93.08.10│同上││││││09時51分││├──┼───┼────────────┼──────┼────┼───────┤││葉富祿│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130,000元│93.08.06│ 劉玉琳 ││││峰澤數位家電周東洋」,佯││13時3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元,│││限公司台中文心││││需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路郵局││││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持有人│備註││││││(扣押物品清單編號)│├───┼──────────┼────┼─────┼──────────┤│⒈│身分證件影本│1冊│陳宗仁│4-1│├───┼──────────┼────┼─────┼──────────┤│⒉│雜記簿㈠、㈡│2冊│同上│4-2、4-3│├───┼──────────┼────┼─────┼──────────┤│⒊│資料㈠、㈡│2冊│同上│4-6、4-7│├───┼──────────┼────┼─────┼──────────┤│⒋│雜記㈠、㈡│2冊│同上│4-8、4-15│├───┼──────────┼────┼─────┼──────────┤│⒌│匯款單│1冊│同上│4-9│├───┼──────────┼────┼─────┼──────────┤│⒍│行動電話│11支│同上│4-11【NOKIA等行動電││││││話6支;另2支係 邱郁婷 ││││││所有(NEWGEN及SU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不沒收】││││││5-65(5支)│├───┼──────────┼────┼─────┼──────────┤│⒎│筆記本㈠、㈡、㈢│3本│同上│4-12、4-13、4-14│├───┼──────────┼────┼─────┼──────────┤│⒏│金融卡│1張│同上│4-16│├───┼──────────┼────┼─────┼──────────┤│⒐│電話IC卡│3張│同上│4-16│├───┼──────────┼────┼─────┼──────────┤│⒑│門號卡│1張│同上│4-16│├───┼──────────┼────┼─────┼──────────┤│⒒│黑色手提袋│1只│同上│4-17│├───┼──────────┼────┼─────┼──────────┤│⒓│聯豐國際電子A1名店會│7900張│同上│5-1、5-2│││員卡││││├───┼──────────┼────┼─────┼──────────┤│⒔│利盛電子3C名店會員卡│1500張│同上│5-3│├───┼──────────┼────┼─────┼──────────┤│⒕│現代國際家電3C館會員│3500張│同上│5-4│││卡││││├───┼──────────┼────┼─────┼──────────┤│⒖│威利達資訊館會員卡│5500張│同上│5-5│├───┼──────────┼────┼─────┼──────────┤│⒗│泓碩國際家電3C館會員│1500張│同上│5-6│││卡││││├───┼──────────┼────┼─────┼──────────┤│⒘│艾爾系統家電館會員卡│6000張│同上│5-7│├───┼──────────┼────┼─────┼──────────┤│⒙│利鑫數位家電會員卡│7100張│同上│5-8、5-11│├───┼──────────┼────┼─────┼──────────┤│⒚│鋒澤數位家電會員卡│7200張│同上│5-9、5-10│├───┼──────────┼────┼─────┼──────────┤│⒛│環球數位家電會員卡│5100張│同上│5-12、5-13│├───┼──────────┼────┼─────┼──────────┤││空白信封│30700張│同上│5-14、5-17、5-18、││││││5-19、5-20、5-21、││││││5-44、5-45、5-46、││││││5-47、5-48、5-49、││││││5-50│├───┼──────────┼────┼─────┼──────────┤││持卡須知單張│10000張│同上│5-15、5-16│├───┼──────────┼────┼─────┼──────────┤││家電文宣單張│95450張│同上│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信封等資料│1箱│同上│5-51│├───┼──────────┼────┼─────┼──────────┤││英洲衛生公司空白信封│2000張│同上│5-52│├───┼──────────┼────┼─────┼──────────┤││亞諾3C量販店會員卡│2000張│同上│5-53│├───┼──────────┼────┼─────┼──────────┤││利盛、現代、威利達、│1500張│同上│5-54│├───┼──────────┼────┼─────┼──────────┤││亞諾、利鑫會員卡│4900張│同上│5-55、5-56│├───┼──────────┼────┼─────┼──────────┤││達博、利鑫會員卡│1800張│同上│5-57│├───┼──────────┼────┼─────┼──────────┤││請柬│11包│同上│5-58│├───┼──────────┼────┼─────┼──────────┤││歐式自助餐卷│300張│同上│5-59│├───┼──────────┼────┼─────┼──────────┤││全民法律事務所函資料│1箱│同上│5-60│├───┼──────────┼────┼─────┼──────────┤││律師函│450張│同上│5-61(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300張)│├───┼──────────┼────┼─────┼──────────┤││聯絡資料│1箱│同上│5-62│├───┼──────────┼────┼─────┼──────────┤││公司名稱、地址數字等│1箱│同上│5-63│││印章(細目如下)│││││├──────────┴────┴─────┴──────────┤││「達博數碼家電館」印章1枚、「鋒澤家電連鎖」印章1枚、「鋒澤數碼家│││電館」印章2枚、「現代國際家電」印章1枚、「泓碩國際家電3C館」印章│││1枚、「亞諾3C量販店」印章2枚、「台北市○○路○段○號」等地址印章│││共57枚、阿拉伯數字、英文字母及其他符號等印章共104枚、日期章1枚、│││「沈明達律師事務所」等(含法律事務所及其承辦章、法務顧問辦公室承│││辦章、法律顧問、律師、法律辦公室)印章共15枚│││「陳育仁律師」印章1枚、「陳育仁聯合事務所」印章1枚、「林國釫律│││師」印章1枚(以上3枚印章未扣案)│├───┼──────────┬────┬─────┬──────────┤││衛生手套│7包│同上│5-64│├───┼──────────┼────┼─────┼──────────┤││預付卡│18張│同上│5-66│├───┼──────────┼────┼─────┼──────────┤││宣傳文宣│3000張│同上│5-67│├───┼──────────┼────┼─────┼──────────┤││牛皮紙袋│4張│張皓閔│陸-26│├───┼──────────┼────┼─────┼──────────┤││國際傳真收據統一發票│2張│同上│陸-29│├───┼──────────┼────┼─────┼──────────┤││華南銀行自動提款機交│2張│同上│陸-30│││易明細表││││├───┼──────────┼────┼─────┼──────────┤││筆記│13張│同上│陸-31│├───┼──────────┼────┼─────┼──────────┤││筆記本│2本│同上│陸-32、陸-33│├───┼──────────┼────┼─────┼──────────┤││行動電話│1支│同上│陸-35(NOKIA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筆記本│1冊│邱文雄│拾-8│├───┼──────────┼────┼─────┼──────────┤││照片│8張│同上│拾-15│├───┼──────────┼────┼─────┼──────────┤││行動電話│3支│同上│拾-16(NOKIA廠牌,門││││││號:0000-000000、095││││││0-000000、0000-0000││││││49)│├───┼──────────┼────┼─────┼──────────┤││詐騙文宣信函│138封│陳宗仁│壹-4│││││林啟讚││├───┼──────────┼────┼─────┼──────────┤││雜記│6張│林泰源│壹-1│├───┼──────────┼────┼─────┼──────────┤││行動電話│2支│同上│壹-2(Anycall、NOKIA││││││廠牌各1支)│├───┼──────────┼────┼─────┼──────────┤││晶片卡│3張│同上│貳-13│└───┴──────────┴────┴─────┴──────────┘
附表三:不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持有人│├───┼───────────────┼─────┼──────────┤│⒈│現金(千元大鈔,合計新臺幣一百│1000張│陳宗仁│││四十六萬七千元)├─────┤││││417張││││├─────┼──────────┤│││50張│張皓閔│├───┼───────────────┼─────┼──────────┤│⒉│ 陳佳慧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存摺│1本│同上│├───┼───────────────┼─────┼──────────┤│⒊│郵局存簿、印章│18本│同上││││18枚││├───┼───────────────┼─────┼──────────┤│⒋│郵局存簿、印章、身分證影本│6本│同上││││6枚│││││6張││├───┼───────────────┼─────┼──────────┤│⒌│郵局金融卡│11張│同上│├───┼───────────────┼─────┼──────────┤│⒍│身分證影本│3張│同上│├───┼───────────────┼─────┼──────────┤│⒎│誠泰銀行公益分行存簿│1本│同上│├───┼───────────────┼─────┼──────────┤│⒏│行動電話│2支│陳宗仁(邱郁婷所有之│││││NEWGEN、SU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1)│││├─────┼──────────┤│││1支│張皓閔(SHARP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917-│││││53404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陸-35)│││├─────┼──────────┤│││1支│林智生(SAGEM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92│││││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4)│├───┼───────────────┼─────┼──────────┤│⒐│郵局金融卡│14張│林智生│├───┼───────────────┼─────┼──────────┤│⒑│存摺│6本│同上││├───────────────┼─────┤│││筆記本│1本││├───┼───────────────┼─────┼──────────┤│⒒│行動電話(SAGEM廠牌,門號:092│1支│同上│││0-000000)│││├───┼───────────────┼─────┼──────────┤│⒓│ 陳宏杰 印章│1枚│江健二│├───┼───────────────┼─────┼──────────┤│⒔│金融卡│4張│同上│├───┼───────────────┼─────┼──────────┤│⒕│陳宏杰提款單│1張│同上│├───┼───────────────┼─────┼──────────┤│⒖│便條紙│2張│同上│├───┼───────────────┼─────┼──────────┤│⒗│繳納電信費用收據│1張│同上│├───┼───────────────┼─────┼──────────┤│⒘│空白銀行信用詢問表│1份│同上│├───┼───────────────┼─────┼──────────┤│⒙│ 耿靖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1本│同上│││行存摺│││├───┼───────────────┼─────┼──────────┤│⒚│筆記本│1本│同上│├───┼───────────────┼─────┼──────────┤│⒛│通訊簿│2本│同上│├───┼───────────────┼─────┼──────────┤││機票資料│1張│同上│├───┼───────────────┼─────┼──────────┤││名片│12張│同上│├───┼───────────────┼─────┼──────────┤││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存摺│2本│同上│││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存摺│││├───┼───────────────┼─────┼──────────┤││劉玉琳護照及台胞證│2份│邱文雄│├───┼───────────────┼─────┼──────────┤││ 羅弘武 上海商銀存摺│1本│同上│├───┼───────────────┼─────┼──────────┤││ 黃玲 入境許可證│2張│同上│├───┼───────────────┼─────┼──────────┤││規費札記及收據│9張│同上│├───┼───────────────┼─────┼──────────┤││郵局匯款單│7張│同上│├───┼───────────────┼─────┼──────────┤││ 周彩仙 身分證明文件│6張│同上│├───┼───────────────┼─────┼──────────┤││周彩仙健保卡│1張│同上│├───┼───────────────┼─────┼──────────┤││模擬問答題庫│3紙│同上│├───┼───────────────┼─────┼──────────┤││九十三年日曆簿│1冊│同上│├───┼───────────────┼─────┼──────────┤││銀行帳戶及身分證影本│7張│同上│├───┼───────────────┼─────┼──────────┤││單身證明書│1冊│同上│├───┼───────────────┼─────┼──────────┤││房屋租賃契約書│1冊│同上│├───┼───────────────┼─────┼──────────┤││民營電信開戶資料及帳單│3張│同上│├───┼───────────────┼─────┼──────────┤││ 李榮松 身分證│1張│同上│├───┼───────────────┼─────┼──────────┤││東信電信繳費通知單│3張│張永楠│├───┼───────────────┼─────┼──────────┤││張永楠存摺│1本│同上│├───┼───────────────┼─────┼──────────┤││ 張鎮溪 存摺│1本│同上│├───┼───────────────┼─────┼──────────┤││花旗理財須知備忘錄│1本│同上│├───┼───────────────┼─────┼──────────┤││行事曆│1本│同上│├───┼───────────────┼─────┼──────────┤││金融卡│2張│同上│├───┼───────────────┼─────┼──────────┤││支票(支票號碼:FF0000000)│1張│同上│├───┼───────────────┼─────┼──────────┤││旅行業代收辦理出國規費證明單│1張│同上│├───┼───────────────┼─────┼──────────┤││郵政劃撥存款及帳單│9張│同上│├───┼───────────────┼─────┼──────────┤││花旗銀行月結單│13張│同上│├───┼───────────────┼─────┼──────────┤││東信電信繳費通知單│2張│同上│├───┼───────────────┼─────┼──────────┤││行動電話│1支│張永楠(NOKIA廠牌)│├───┼───────────────┼─────┼──────────┤││筆記本│1本│同上│├───┼───────────────┼─────┼──────────┤││ 巫國欽 身分證│1張│同上│││(只沒收其上換貼張永楠照片1張│││││)│││├───┼───────────────┼─────┼──────────┤││備忘錄│6張│同上│├───┼───────────────┼─────┼──────────┤││備忘錄│1本│同上│├───┼───────────────┼─────┼──────────┤││ 張文河 存摺│1本│同上│└───┴───────────────┴─────┴──────────┘
附表四┌──┬───┬────────────┬──────┬────┬───────┐│編號│被害人│遭詐騙事由│遭騙金額│匯款日期│匯入之人頭帳戶│││││(新臺幣)│││├──┼───┼────────────┼──────┼────┼───────┤│⒈│李俊輝│93年3月中旬,接獲自稱「│130,000元│93.03.22│楊宗翰││││臺灣現代國際3C館陳志成」││14時1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成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限公司台中英才││││25萬元,需先辦理會員證、│││郵局││││繳交會費、稅金及購買相當│││00000000000000││││金額之家電等,始能領獎之│││號(含局號)││││詐財電話。├──────┼────┼───────┤││││100,000元│93.03.23│同上││││││09時54分│││││├──────┼────┼───────┤││││200,000元│93.03.25│同上││││││10時06分│││││├──────┼────┼───────┤││││100,000元│93.03.25│同上││││││14時10分│││││├──────┼────┼───────┤││││300,000元│93.03.31│同上││││││12時25分│││││├──────┼────┼───────┤││││300,000元│93.04.09│同上││││││14時52分│││││├──────┼────┼───────┤││││150,000元│93.04.30│同上││││││11時00分││├──┼───┼────────────┼──────┼────┼───────┤│⒉│ 劉青豔 │93年3月中旬,接獲自稱「│130,000元│93.04.05│ 歐全勝 ││││現代電器公司鄭先生」成年││10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男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限公司中和國光││││100萬元,需匯款所得稅,│││街郵局││││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00,000元│93.04.05│同上││││││16時02分│││││├──────┼────┼───────┤││││200,000元│93.04.06│同上││││││12時18分│││││├──────┼────┼───────┤││││100,000元│93.04.08│詹祐翰││││││11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泰和│││││││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80,000元│93.07.02│同上││││││15時22分││├──┼───┼────────────┼──────┼────┼───────┤│⒊│范儷馨│93年4月間,接獲自稱「某│60,000元│93.04.20│李喬偉││││電器公司楊專員」成年男子││10時4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限公司霧峰民生││││元,需先加入會員、認購該│││路郵局││││公司電器產品等,始能領獎│││00000000000000││││之詐財電話。│││號(含局號)││││├──────┼────┼───────┤││││50,000元│93.04.21│同上││││││10時49分││├──┼───┼────────────┼──────┼────┼───────┤│⒋│蔡本芳│93年4月下旬,接獲自稱「│130,000元│93.04.22│彭彥儒││││某投資公司」電話,佯稱已││15時4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抽中電漿電視,需先加入會│││限公司台中漢口││││員、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路郵局││││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00,000元│93.04.26│同上││││││09時43分│││││├──────┼────┼───────┤││││300,000元│93.04.30│同上││││││10時29分││├──┼───┼────────────┼──────┼────┼───────┤│⒌│陳壯松│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60,000元│93.04.08│林世昌││││A1聯豐國際家電公司何菁菁││14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成年女子,佯稱已中獎港│││限公司彰化南郭││││幣25萬,需先加入會員,始│││郵局││││能領獎之詐財電話;又接獲│││00000000000000││││自稱「江國成成年男子」,│││號(含局號)││││佯稱已中獎新臺幣2000萬元├──────┼────┼───────┤│││,需先匯款稅金,始能領獎│50,000元│93.04.13│同上││││之詐財電話。││14時21分││├──┼───┼────────────┼──────┼────┼───────┤│⒍│徐依榮│93年間,接獲自稱「利盛電│130,000元│93.04.06│洪朝欽││││子3C量販店」不詳姓名成年│││中華郵政股份有││││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限公司三重中興││││元,需先匯款稅金、購買該│││橋郵局││││公司電子產品,始能領獎之│││0000000000000││││詐財電話。│││號(含局號)││││├──────┼────┼───────┤││││100,000元│93.04.06│同上││││├──────┼────┼───────┤││││300,000元│93.04.07│同上││││├──────┼────┼───────┤││││600,000元│93.04.08│翁建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忠孝│││││││路郵局│││││││000000000000號│││││││(不含檢號)│├──┼───┼────────────┼──────┼────┼───────┤│⒎│ 黃順堂 │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50,000元│93.04.12│彭彥儒││││某數位家電汪陣風」成年男│││中華郵政股份有││││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限公司台中漢口││││萬元,需先匯款稅金,始能│││路郵局││││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50,000元│93.04.21│同上│├──┼───┼────────────┼──────┼────┼───────┤│⒏│劉康選│接獲自稱「聯豐國際電子A1│200,000元│93.04.14│顏仲信││││名店王小姐」不詳姓名成年│││中華郵政股份有││││女子,佯稱已中獎「香港馬│││限公司三重正義││││票」100萬元,需先加入會│││郵局││││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200,000元│93.04.20│同上││││├──────┼────┼───────┤││││200,000元│93.04.15│顏仲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正義│││││││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600,000元│93.04.21│同上│├──┼───┼────────────┼──────┼────┼───────┤│⒐│周素梅│93年3月間,接獲自稱「某│40,000元│93.04.09│黃俊琪││││家電公司」成員,佯稱已中││12時3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獎液晶電視乙台、港幣5萬│││限公司三重中興││││元、新臺幣2600萬元,需先│││橋郵局││││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能│││00000000000000││││領獎之詐財電話。│││號(含局號)││││├──────┼────┼───────┤││││20,000元│93.04.09│同上││││││14時08分│││││├──────┼────┼───────┤││││50,000元│93.04.13│同上││││││10時00分││├──┼───┼────────────┼──────┼────┼───────┤│⒑│林晉丞│93年5月間,接獲自稱「利│10,000元│93.03.18│洪宇芳││││盛電子3C名店」成年男子,││09時5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佯稱已中獎港幣10萬元,需│││限公司中 和秀山 ││││先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郵局││││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⒒│林捆再│93年3月間,接獲自稱「威│600,000元│93.03.26│ 范偉 ││││利達資訊館」成年男子,佯││12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稱已中獎新台幣200萬元,│││限公司嘉義彌陀││││需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郵局││││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10,000元│93.03.23│ 何百生 ││││││16時1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20,000元│93.03.23│同上││││││16時32分│││││├──────┼────┼───────┤││││400,000元│93.03.25│同上││││││09時51分││├──┼───┼────────────┼──────┼────┼───────┤│⒓│ 羅筱晴 │93年2月間,接獲自稱「利│50,000元│93.04.09│洪朝欽││││盛電子公司顏先生」,佯稱││14時2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已中獎港幣25萬元,需先匯│││限公司三重中興││││款稅金、加入會員,始能領│││橋郵局││││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80,000元│93.04.09│同上││││││12時38分│││││├──────┼────┼───────┤││││150,000元│93.04.12│翁建成││││││10時0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忠孝│││││││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200,000元│93.04.16│ 陳志泉 ││││││11時5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雙連│││││││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⒔│ 曾金郁 │93年3月間,接獲自稱「利│10,000元│93.04.16│ 王連梅 ││││盛電子公司 王明宏 」成年男││15時3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限公司沙鹿郵局││││,需先匯款稅金、加入會員│││00000000000000││││,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號(含局號)││││├──────┼────┼───────┤││││120,000元│93.04.19│同上││││││10時06分│││││├──────┼────┼───────┤││││100,000元│93.04.21│同上││││││09時51分│││││├──────┼────┼───────┤││││300,000元│93.04.21│同上││││││11時20分│││││├──────┼────┼───────┤││││600,000元│93.04.23│同上││││││12時06分│││││├──────┼────┼───────┤││││1,000,000元│93.04.26│ 簡學成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1,000,000元│93.04.26│ 陳松林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興│││││││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700,000元│93.04.27│同上│├──┼───┼────────────┼──────┼────┼───────┤│⒕│程意玲│93年4月間,接獲自稱「弘│12,000元│93.04.14│李喬偉││││碩連鎖3C家電館 淑玲 」成年││12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女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0萬│││限公司霧峰民生││││元,需匯款稅金、加入會員│││路郵局││││,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48,000元│93.04.15│同上││││││12時39分│││││├──────┼────┼───────┤││││50,000元│93.04.16│同上││││││11時03分│││││├──────┼────┼───────┤││││50,000元│93.04.29│洪宇芳││││││12時0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秀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⒖│陳淑珍│93年3月間,接獲自稱「某│200,000元│93.03.26│陳志明││││家電公司」成年女子,佯稱││10時1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已中獎新臺幣100萬,需先│││限公司下營郵局││││捐款及手續費、加入會員,│││00000000000000││││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號(含局號)││││(林世昌帳戶同本表編號5├──────┼────┼───────┤│││所示,於93年04月08日14時│400,000元│93.06.24│林世昌││││57分及93年4月13日14時21││15時0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分詐騙陳壯松時已使用過,│││限公司彰化南郭││││而非廖明源所蒐購、提供)│││郵局│││││││00000000000000│││││││2號(含局號)│├──┼───┼────────────┼──────┼────┼───────┤│⒗│洪真慧│93年間,接獲自稱「泓碩國│110,000元│93.03.02│林詠裕││││際家電3C館」人員,佯稱已││10時3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中獎新臺幣100萬元,需先│││限公司霧峰郵局││││購買該公司之電器產品、加│││00000000000000││││入會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號(含局號)││││話。├──────┼────┼───────┤││││10,000元│93.03.02│同上││││││16時49分│││││├──────┼────┼───────┤││││200,000元│93.03.23│王詩嘉││││││11時4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里中心│││││││碑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含局號)│├──┼───┼────────────┼──────┼────┼───────┤│⒘│林素卿│93年5、6月間,接獲自稱「│90,000元│93.06.11│李喬偉││││某香港類似燦坤之在台分公││13時5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司」成年男子,佯稱已中獎│││限公司霧峰民生││││新臺幣100萬元,需匯款稅│││路郵局││││款、購買該公司家電產品等│││00000000000000││││,始能領獎之詐欺電話。│││號(含局號)││││(李喬偉帳戶同本表編號3├──────┼────┼───────┤│││所示,於93年04月20日10時│100,000元│93.06.14│同上││││42分及93年04月21日10時││12時31分│││││49分詐騙范儷馨時已使用過│││││││,而非廖明源所蒐購、提供│││││││)││││├──┼───┼────────────┼──────┼────┼───────┤│⒙│ 程郡 弼│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60,000元│93.04.22│ 李思賢 ││││某香港類似燦坤之在臺分公││11時1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司」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佯│││限公司││││稱已中獎港幣10萬元,需先│││0000000000000││││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財│││號(含局號)││││電話。││││├──┼───┼────────────┼──────┼────┼───────┤│⒚│ 洪松男 │93年3月間,接獲自稱「臺│900,000元│93.03.25│ 鄭文玲 ││││灣現代國際家電3C館」信件│││中華郵政股份有││││,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及│││限公司台北 吳興 ││││音響組合,需先匯款手續費│││郵局││││,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號│││││││(不含檢號)││││├──────┼────┼───────┤││││600,000元│93.03.23│ 林俊銘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民富│││││││街郵局│││││││000000000000號│││││││(不含檢號)││││├──────┼────┼───────┤││││800,000元│93.03.25│同上││││├──────┼────┼───────┤││││1,000,000元│93.03.26│同上│├──┼───┼────────────┼──────┼────┼───────┤│⒛│林淑娟│93年5月間,接獲自稱「泓│70,000元│93.06.03│李思賢││││碩家電公司」不詳姓名成年│││中華郵政股份有││││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限公司││││元,需匯款稅金,始能領獎│││000000000000號││││之詐財電話。(李思賢帳戶│││(不含檢號)││││同本表編號18所示,於93年│││││││04月22日11時12分詐騙程郡│││││││弼時已使用過,而非廖明源│││││││所蒐購、提供)││││├──┼───┼────────────┼──────┼────┼───────┤││ 劉腹絾 │93年3月底,接獲某電子公│60,000元│93.04.06│顏仲信││││司不詳姓名成年女子,佯稱│││中華郵政股份有││││已中獎新臺幣100萬元,需│││限公司三重正義││││購買該公司之產品後,始能│││郵局││││領獎之詐財電話。│││000000000000號│││││││(不含檢號)│├──┼───┼────────────┼──────┼────┼───────┤││ 王雪玉 │93年5月間,接獲自稱「泓│90,000元│93.06.11│李思賢││││碩公司」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中華郵政股份有││││,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限公司││││元,需購買電腦產品、加入│││000000000000號││││會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不含檢號)││││。(李思賢帳戶同本表編號│││││││18所示,於93年04月22日11│││││││時12分詐騙 程郡弼 時已使用│││││││過,而非廖明源所蒐購、提│││││││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