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五四號聲請人甲00000000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2年度催字第4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翰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TA二九九三七一│││││限公司仁愛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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