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八八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竹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甲○○請於開庭時攜帶諧聲公司解散時,進行清算召開股東會議了結現務並處理公司剩餘債務及財產之相關資料與會議紀錄之正本提交至本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王銘~B法官陳毓秀~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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