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三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 徐德雄 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計算,若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詎借款人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屢向訴外人徐德雄催討仍有如聲明所示之本利迄未清償,被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查詢表、傳票等影本各一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雖有擔任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但目前無力清償。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查詢表、傳票等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僅辯稱目前無力清償云云,對此則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玖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