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許博堯被告甲○○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 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