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被 告 洪寓鍼 即紅桐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阿明 ,於訴訟繫屬中變
更為臺芳蘭,經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有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聲明承受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39頁)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