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684號
原   告  陳章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康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彭康龍之年籍資料
(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⒈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項第
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其提出被告彭康龍之
住所或居所,或其年籍資料(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
號),致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以進行訴訟,於法不
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又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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