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馬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世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石世凱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石世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稽,此次於106年10月28日再犯本件侵入建築物
附連圍繞之土地案件,係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