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1號
原   告  楊淑珍
被   告  王瀛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
  訴請被告將設定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
  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59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上開抵押土地之價值
  則為885,000元(計算式:面積59㎡×公告土地現值15,000
  元/㎡=885,000元),揆諸前揭法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而核定為400,000元,據此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應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建物之106年度
  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