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8號
原   告   程碧琴
兼訴訟代理人  程碧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銘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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