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士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仁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