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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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
蔡瑞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
林志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97年7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