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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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0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光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8月
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丁○○前經本院認為強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5月2日執行羈押,至97年8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丙○○、乙○○、甲○○、丁○○均應自97年8月
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李嘉興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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