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起訴狀詳載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應依對造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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