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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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周村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他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9月15日裁定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㈠字第13號、第14號變更名稱登記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㈠字第13號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520號裁定可按,並經兩造聲請為本件實體辯論,無庸再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㈠字第14號確定,有本院97年6月24日調查筆錄可考,爰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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