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
蔡瑞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
林志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3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至97年3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