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喜律師
蔡瑞煙律師被告甲○○
41號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律師被告己○○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戊○○
8號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丙○○
37號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己○○、戊○○、丁○○、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己○○、戊○○、丁○○因殺人、持有制式手槍、改造手槍、子彈等犯行,被告丙○○因販賣改造手槍、子彈等犯行,均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即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嗣並先後解除上開被告之禁見。茲本院訊問後,以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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