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中央書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惟公司法第24條既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參酌同法第83條及第327條等規定,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央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股東眾多及提存前置作業繁瑣,致尚未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93年9月23日為就任之承諾等情,已經本院調取93年度司字第259號呈報清算人聲請事件全卷查閱無誤。又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16號、94年度聲字第1423號、95年度聲字第252號、95年度聲字第2079號、96年度聲字第590號、96聲字第2202號、97年度聲字第453號遞准予延展清算完結至97年9月22日止,嗣因以股東眾多及提存前置作業繁瑣之事實在案,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