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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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1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65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民國92年9月3日執行完畢。其平日居住於臺中縣○○鎮○○路97之226號,得知居住於臺中縣○○鎮○○路97之224號之鄰居乙○○之生活作息後,認有機可乘,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1月12日13時許,趁乙○○住處無人在家之際,自其居住處之三樓陽台攀爬至乙○○住處之陽台,再翻越窗戶進入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乙○○所有之全聯福利購物中心禮券91張(面額共新台幣9,100元)。得手後,於同日下午17時49分、18時20分攜往設在臺中縣○○鎮○○街119之1號及臺中縣○○鎮○○路○○○號之全聯福利購物中心,購買香煙使用殆盡。嗣經調閱上揭全聯福利購物中心之監視器影帶,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證。
㈢證人 童怡婷全聯福利購物中心沙鹿二店店員)、 王雅婷全聯福利購物中心沙鹿營業所店員)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
㈤商品禮券申購表影本3張、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二店
分公司所有禮券回收明細表1份、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沙鹿分公司所有禮券回收明細表1份。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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