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學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諸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施學輝已於民國105年1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屬不備要件無從補正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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