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道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2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道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2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係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及第5章之1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增訂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同條例第18條規定於105年5月27日修正,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係因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所為。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仍屬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無特別法沒收規定適用者,仍應回歸適用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先予敘明。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被告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2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各為0.36公克、0.37公克及屬殘渣袋而無驗餘毛重),有該檢驗中心105年4月19日慈大藥字第105041921號、107年3月12日慈大藥字第107031260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用於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只包裝袋,因與其內存放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自應連同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因已滅失,無庸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東地檢署105年度保管字第14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受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係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供參,則附表編號4之物僅屬供犯罪預備之用,且卷內尚無證據足認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4之物為玻璃球,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客觀上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檢察官聲請書就此仍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為沒收依據,尚有誤會,然因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法律效果並無二致,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3753公克│││││,驗餘毛重0.36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3766公克│││││,驗餘毛重0.37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2307公克│││││,屬殘渣袋而無驗餘│││││毛重│├───┼──────┼───┼─────────┤│4│玻璃球│1顆│供犯罪預備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