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 徐秋純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豪聰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6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