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14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佳君選任辯護人洪幼珍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84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與乙○○前為情侶關係,丙○○因與乙○○有感情糾紛而心生不滿,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乙○○恫稱如附表一所示欲加害乙○○及其家人生命、名譽、財產等之內容,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言語辱罵乙○○、張貼載有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指摘乙○○文字之紙條,足以貶損乙○○之名譽。
(三)於民國109年7月1日晚間6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旁停車場,為阻止乙○○報警,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強拉乙○○之右手,造成乙○○受有右手及手腕挫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 蔡侑霖 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記錄列印資料、被告與告訴人間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高雄市○○區○○街○號騎樓之機車上張貼「骯髒」及「乙○○到處和人睡」之字條之相片、張貼於高雄市○○區○○街○號騎樓之自小客車上,內含有附表二所示侮辱文字之紙張、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擷圖、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經營之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高雄市○○區○○○路○○○號前,以「你很骯髒」等語辱罵告訴人,並未指摘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係屬侮辱告訴人之言論無疑無訛;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意圖散布於眾而以張貼紙條之方式,傳述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內容,顯均已具體指摘告訴人私生活不檢點,隨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已非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自屬以文字所為之誹謗。
(二)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如附表二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如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二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容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告知被告變更後之法條規定,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示多次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各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且分別均係基於與告訴人間有感情糾紛之原因,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係數舉動之接續行為,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如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有明文,是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家庭成員定義為成立家庭暴力罪之前提。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供陳曾與告訴人互相到對方住處過夜,惟稱係要各自帶換洗衣物過去,雙方家裡都沒有留對方的東西等語,是被告與告訴人應未曾有長期久住共同生活之同居關係,而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應認本案未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家庭暴力罪,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感情糾紛,不僅恣意恐嚇、侮辱及誹謗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到畏懼並貶損告訴人人格、名譽,更拉扯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差,且坦承犯行,雖未得告訴人之宥恕,惟已有悔意,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為被告請求為緩刑宣告,然參酌本件之量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310條第2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編│犯罪│犯罪│文字(言語)內容││號│時間│方式││├─┼───┼───┼──────────────────────┤│1│109年6│以通訊│我們就同歸於盡我拿我的工作來換你的離婚;是你│││月間│軟體│把我逼絕的;走著瞧我會讓你們兩個付出代價你逼││││LINE傳│我的;要毀掉就來啊;一直問我在哪裡,是不是很││││送文字│怕我去找廢物單挑啊?還是你覺得我不敢?改天拿│││││去投窩囊大樓的信箱好了,順便告訴他我都拿這個│││││跟你作愛的!還把你幹到暈過去,上面應該還有留│││││存我們愛的結晶順便告訴他,結婚登記前,我和你│││││做了多少天,前一天換了多少姿勢!問看看這些姿│││││勢和小劇場,他跟你做過幾次?也給 窩囊廢 老爸老│││││媽欣賞一下好了;我覺得你還是省省好了,我怕我│││││會想把你和窩囊廢的行徑公告週知!真想幫你個宣│││││傳單到處發放,外加大海報貼在窩囊廢的樓下還有│││││你們的新家門口;賤貨等著看明天看誰丟臉吧!我│││││會印好印滿貼在顯眼處;興仁國中乙○○老師,腳│││││踏兩條船玩弄別人感情,在利用玩膩過後最後選擇│││││有雞雞的舊愛蔡侑霖,她本人表示,因為女生沒雞│││││雞沒有殺傷力。試問這種人也配當老師?你等著看│││││我怎麼跟窩囊廢家人講你;我看我去你家找他單挑│││││好了;要不要我現在印個傳單給廢物爸爸看一下你│││││的惡行惡狀;把我們的親密的關係公告 周知 啊?蔡│││││太太,我會讓你後悔;你最好給我道歉;否則晚點│││││等著看;等等我就去做我最想做的事同歸於盡你給│││││我等著;是你要毀掉這一切的;我拿我的工作來換│││││你的離婚;是你把我逼絕的;我讓蔡廢物全家知道│││││你的一切│├─┼───┼───┼──────────────────────┤│2│109年6│以語音│我去他樓下貼照片啊,明天就這麼做,我去洗出來│││月20日│通訊方│放大。│││23時23│式││││分許│││├─┼───┼───┼──────────────────────┤│3│109年6│以語音│你看我把你的底細公告周知,到時候交一些(模糊│││月28日│通訊方│不清)就不好了;還有關於加新的人都不用做了;│││20時59│式│我都想要去潑漆、砸車了,改日撒個冥紙好了│││分許│││├─┼───┼───┼──────────────────────┤│4│109年6│以語音│你要那麼早敢拿東西來我家扔,看我去你們家砸車│││月29日│通訊方│、潑漆,不要拿垃圾來扔。被你用過的我不想要,│││7時16│式│垃圾你敢拿來扔,你就等著我去潑漆跟砸車,我先│││分許││告訴你。│├─┼───┼───┼──────────────────────┤│5│109年6│以語音│我他媽的,我今天要把所有東西往你家裡砸,你試│││月29日│通訊方│看看,操你媽的,假木工啦,我看連黑黑的碗盤都│││7時18│式│拿去還你,幹你媽的,看到我都噁心,窩囊廢狗,│││分許││幹的很爽喔。│├─┼───┼───┼──────────────────────┤│6│109年6│以語音│砸他車啦。│││月30日│通訊方││││19時56│式││││分許│││├─┼───┼───┼──────────────────────┤│7│109年6│以語音│看一下標題,這樣喜不喜歡啊。我就大量印好了,│││月30日│通訊方│然後拿去他家樓下發放,你家也發一發啦,你們的│││20時25│式│新家喔,看看這個標語喜不喜歡,好好欣賞一下喔│││分許││,好啦。│├─┼───┼───┼──────────────────────┤│8│109年6│以語音│我真他媽想斃了他再把你也給斃了。我不會讓窩囊│││月30日│通訊方│廢那麼好過│││21時24│式││││分許│││├─┼───┼───┼──────────────────────┤│9│109年7│以語音│我來你樓下等著,沒關係,我準備和他單挑,幹他│││月1日│通訊方│媽是他死還是我死。│││18時54│式││││分許│││└─┴───┴───┴──────────────────────┘┌────────────────────────────────┐│附表二│├──┬────┬──────┬────┬────────────┤│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文字(言語)內容│├──┼────┼──────┼────┼────────────┤│1│109年7月│高雄市前金區│言語辱罵│你很骯髒等語│││1日19時│中正四路174│││││許│號(前金分駐││││││所)│││├──┼────┼──────┼────┼────────────┤│2│109年7月│高雄市前金區│在機車座│⑴骯髒│││1日19時│永恆街8號騎│墊上張貼│⑵乙○○到處和人睡│││11分前某│樓│字條││││時││││├──┼────┼──────┼────┼────────────┤│3│109年7月│高雄市前金區│在汽車擋│乙○○、每一任男友可都跟│││5日18時│永恆街8號騎│風玻璃上│她回宜蘭、跟她上床過呢!│││37分許│樓│張貼字條│跟她上床前可能驗看看有沒││││││有性病哦!畢竟舊愛的雞雞││││││讓你回味無窮。送上你最愛││││││的雞雞,那天晚上把你插暈││││││的情趣用品,上面還殘存愛││││││的結晶呢!留給你做紀念!││││││原來嫁給他是要還那些日子││││││的房租,天啊,你也太卑微││││││太廉價了吧!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