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CHUENJAIUDOM(中文:屋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雖查無出境資料,但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連續曠工3日並失去聯繫,而經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足見被告原登記之在台住所已不再使用。是被告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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