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裁判法院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裁判法院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顯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維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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