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戊○○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甯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