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110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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