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3號
原 告 丙○○
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3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彭月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丁○○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整,上開金額
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給付方式:自民國(下
同)98年8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壹仟元,至清償完
畢止。上開金額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於98年9月5日前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貳仟
元整,上開金額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
三、原告等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並均同意撤回對被告丁○○過
失傷害部分之告訴(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書98年度調偵字第313號)。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彭月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