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3號
原   告 丙○○
            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3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彭月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丁○○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整,上開金額
  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給付方式:自民國(下
  同)98年8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壹仟元,至清償完
  畢止。上開金額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於98年9月5日前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貳仟
  元整,上開金額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
三、原告等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並均同意撤回對被告丁○○過
  失傷害部分之告訴(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書98年度調偵字第313號)。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彭月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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