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戊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