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訴人 張僡子
張僡安
張僡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黃素珠 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日瑩